高速公路基于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限速

“在空气污染控制法(IG-L)中,奥地利从联邦层面制定了空气污染物CO、NOx、SO2、铅、苯、悬浮颗粒物以及颗粒物(PM2.5和PM10)、苯并[a]芘的标准阈值。此外,对于SO2和NO2,还制定了警报值;对于颗粒物和NOx,除了阈值和目标值之外,还制定了目标值,此外还制定了砷、镉和镍的目标值,对于颗粒物PM2.5,除了阈值和目标值之外,还引入了一项义务和目标,以降低人口对颗粒物的平均暴露量(AEI)。”
通常,奥地利高速公路上的固定限速为130km/h,而基于空气污染控制法的限速为100km/h.


在奥地利,任何无视限速的人都可能面临至少30欧元的罚款。在违反LED屏显示的临时IG-L限速的情况下,司机甚至可能面临明显高于正常超速的罚款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注意奥地利的罚款通常也可以在德国执行。重要提示:无论《空气污染控制法》(IG-L)如何,电动汽车也必须遵守高速公路(如A12高速)上适用的一般限速。
根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确定交通控制系统一般标准的条例》,联邦法律公报第II 302/2007号,各州州长必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向联邦气候行动、能源、交通、创新和运输部长提交一份评估报告,该报告应涵盖上一年的5月1日至当年的4月30日时期。
除其他外,现有报告载有关于临时限速的切换频率、切换时间、交通量、排放和有关污染物排放值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估计这种系统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下面展示了克恩顿州报告的部分图表:

图3:每月临时限速100km/h的频率[%],Dellach A2高速,运营年限为2009/10 - 2015/16,2016/17,2018/19和2019/20。

图5:每季度限速100km/h频率的平均日变化,Dellach A2高速(2019年5月-2020年4月)(右侧图例从上往下代表:全部平均,冬天、春天、夏天、秋天)
摘录:
奥地利农林环水部根据《空气污染控制法》制定的交通控制系统一般标准(VBA法规 - IG-L)
根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14条第6d款(IG-L),联邦法律公报I第115/1997号,最后一次修订为联邦法律公报I第70/2007号,在与联邦交通、创新和技术部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法令:
第1条:
在冬季半年内,至少与高级道路网络(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的100公里/小时永久限速具有相同的效果,或者
与全年在高级道路网络(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上的100公里/小时永久限速相比,至少有75%的效果。
(2)必须在主动交通控制系统的数字值达到相应污染物的最低短期限值,即按附件1或《空气污染控制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半小时、一小时或每日平均值,之前将其启动,以使其超限保持最小。如果为了避免对人类健康和整体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可以在超过《附件5 IG-L》规定的目标值时激活主动交通控制系统。
(3)如果计算模型规定了乘用车排放的计算贡献阈值作为激活主动交通控制系统的触发器,则该阈值必须低于《附件1》或《空气污染控制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最低限值的数字值。如果为了避免对人类健康和整体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该阈值可能低于《附件5》规定的有关污染物的最低目标值的数字值。在计算阈值时,必须考虑乘用车排放在相应污染负荷中的占比。
(4)必须由州长根据适当的计算模型和传播条件的预测,在特别是在未来几个小时内发生倒转的概率方面,确定这些参数。
(5)如果切换限速的条件已不再适用,则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将其解除。
第2条:从每年5月1日到当年4月30日的第一次使用主动交通控制系统的日起至每年9月30日,州长必须向农林环水部提交对第1条规定的标准履行情况的评估。如果第1条中的任何标准未得到满足,则州长必须立即按照《第14条第6a款》等规定修改法令。
第3条:如果同时满足《空气污染控制法》第14条第6a款等规定的速度限制和《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a款和44c款规定的至少相同严重性的交通限制的要求,则速度限制根据《第14条第6a款》等规定不会在宣布解除《第44条第1a款和44c款》规定的交通限制之前生效。